人工智能不能拥有专利权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指导意见均已确认,在美国,人工智能(AI)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可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这一立场 подтверждает, 根据现行美国法律,只有人类才具备发明人资格。

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问题已从理论辩论演变为法律战场,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步以及斯蒂芬·泰勒博士的努力。泰勒开发了一种名为 DABUS(统一感知自主引导设备)的人工智能系统,他声称该系统独立构思了两项发明:一种独特的食品容器和一种紧急信标灯。他在许多国家提交了专利申请,将 DABUS 列为唯一发明人,旨在挑战发明人身份的传统定义。
在美国的关键案例 泰勒诉维达尔案 中,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以《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个人”为由驳回了这些申请。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明确指出美国法律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这项裁决暂时巩固了美国境内的法律解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人工智能协助下创造的发明就不可获得专利。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认识到人工智能在创新过程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发布了指南以澄清情况。根据该指南,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前提是有一位或多位人类对专利中要求的发明的构思做出了“重大贡献”。该指南强调,仅仅拥有人工智能系统或按下按钮是不够的。重大的个人贡献可能包括:
- 确定发明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 设计提示或实验,引导人工智能得出特定解决方案。
- 将人工智能的输出识别为潜在的发明并认识到其重要性。
- 对人工智能的输出进行重大修改或添加,以获得最终发明。
这种方法旨在保护人类的创造力和投资,同时避免对使用强大的人工智能工具开发的创新进行不必要的限制。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授予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这些专利中,人类发明人得到了正确的识别。
美国的立场反映了广泛的国际共识。泰勒将 DABUS 列为发明人的尝试也遭到了全球主要专利局和法院的拒绝,包括英国最高法院、欧洲专利局 (EPO) 和澳大利亚当局。这些裁决一致指向现有的专利法,这些法律的制定都考虑到了人类发明人。
虽然南非确实授予了一项将 DABUS 列为发明人的专利,但这被广泛认为是例外,因为该国的专利制度在申请阶段缺乏对发明人身份的严格实质审查。因此,目前压倒性的全球法律立场阻止将人工智能命名为发明人。
这一系列裁决具有重大意义,为在主要市场研发中使用人工智能的公司提供了法律确定性。然而,这并没有结束争论。随着人工智能能力的不断进步,关于当前法律是否充分激励和保护真正由人工智能驱动的创新,仍然存在疑问。全球的政策制定者、法学学者和行业利益相关者继续讨论专利法是否以及如何需要适应人工智能时代。